| 索引号: | ntshyj/2026-00056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苏财建〔2026〕65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5-06 | 发布日期: | 2026-05-18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优化江苏省海洋产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 ||||
| 索引号: | ntshyj/2026-00056 | ||||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文号: | 苏财建〔2026〕65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5-06 | ||||
| 发布日期: | 2026-05-18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优化江苏省海洋产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 ||||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根据《关于加力提效做好省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25〕197号)有关要求,现对《江苏省海洋产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5—2027年)》(苏发改区域发〔2025〕803号)相关操作流程进行优化,明确十大海洋产业范围,落实合作银行审贷主体责任,由合作银行自行确定贴息对象并开展贷款贴息工作,政府部门不再对贴息对象设置“项目库”,提升贴息资金兑付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和对象
(一)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明确的十大海洋产业项目,包括: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电力业、海洋渔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技术服务业、海洋信息服务业。
(二)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主要为通过银行贷款(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的海洋产业项目,禁止“借新还旧”。项目建设主体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截至申请贷款贴息时已正常经营1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2.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江苏省域内实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年度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3.诚信守法,近三年或自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该项目本次申请贴息的贷款未获得过省级其他领域贷款贴息。
(三)贴息期限。
2026—2027年每年度贴息期限内发生的放款,对其在当年贴息期限内发生且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
(四)贴息方式。
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对在贴息期限内借款企业已支付利息的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将贴息返还企业;对在贴息期限内还未支付利息的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按减免贴息后的金额收息。
(五)贴息标准。
1.比例控制。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省级财政1.5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贴息金额=单笔放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1.5%×(贴息时间段的实际付息天数/365)。
2.金额控制。对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频次控制。同一项目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江苏省海洋产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
4.总额控制。2026年贴息总规模不超过4500万元,先贷先得,以放款时间排序,额度用完即止。2027年贴息规模结合2026年贴息情况再行确定。
二、贴息流程
(一)确定合作银行
省财政厅在财政贴息资金信息化服务系统(下称贴息系统,登录路径:江苏省财政厅官方网站——财政专题——财政贴息服务系统)动态更新合作银行名单。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可在省财政厅网站完成提交《江苏省海洋产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签字盖章件)后成为合作银行。2025年已成为合作银行的可继续作为2026年合作银行,无需再次申请。
(二)明确牵头银行
同一家银行在省内有多个一级分行的,由省级分行牵头做好材料提交、系统管理、信息联络等工作。财政贴息资金将按程序单独拨付至各一级分行已经开设的财政贴息专户。对于银团贷款项目,代理行统一汇总参贷行授信及放款等信息,牵头做好业务备案、贴息申请等工作,并根据参贷行的承贷份额分配贴息资金。
(三)贴息对象确定
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审贷主体作用,政府部门不再对贴息对象设置“项目库”,由合作银行对照本通知支持范围和对象自行确定贴息对象。合作银行需建立所在地经办银行与企业的工作对接机制。经办银行应主动与本地贴息需求项目企业对接,对于符合贴息要求等规定及授信审批要求的企业贷款申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企业在政策期限内享受省财政贴息1.5个百分点的政策,企业直接按照贴息后的利率进行付息。
合作银行要加快推动与贴息系统数据直连,暂时无法完成直连的,合作银行应按月汇总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及累计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项目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完整、准确录入贴息系统。
(四)贴息资金预拨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合作银行贷款投放等情况预估合作银行贴息资金需求,在结息日前将贴息资金预拨至合作银行,并定期与合作银行结算预拨资金。
(五)贴息资金兑付
经办银行将贷款合同及贴息申请材料及时提交合作银行进行审核。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对照贴息政策计算每个项目当年度贴息金额,按照“免申直达”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直接抵减利息,并于每个季度末汇总贴息资金兑付情况并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协同推进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跨部门协同,合作银行要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将财政贴息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将合作银行工作纳入代理财政业务银行服务评价,对成绩突出的予以激励。发改部门要主动梳理有贷款需求、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合作银行要压实审贷责任,核实贴息贷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支持方向,及时向承办银行分解下达贴息资金。
(二)加强宣传推广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合作银行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强化对企服务,做到政策直达、服务上门。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公开贴息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等,引导企业根据自身需求,用好财政贴息政策,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三)加强跟踪管理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合作银行贷款发放情况跟踪问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跟踪监督贷款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强化贷后管理,按年度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贴息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事后审核和抽查,确保贷款贴息政策精准落地。贴息资金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江苏省财政厅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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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