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市海洋发展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发展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海洋发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推进落实海洋强国战略,推动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意见,协调推进沿海重要节点开发和发展载体建设等职责,划入市海洋发展局。市科学技术局的沿海科技发展等职责,划入市海洋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拟订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和统计等职责,划入市海洋发展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海洋发展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海洋发展工作,会 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推进实施,统筹推动海洋经济、海洋产业和海洋科技发展,培育壮大海洋新质生产力等。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洋强国、海洋强省的战略部署,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海洋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全市海洋发展工作。组织海洋发展重大课题研究,牵头编制全市海洋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全市海洋发展重大 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全市海洋发展的重大问题。培育和发 展海洋新质生产力。牵头全省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海洋强市建设工作。
(三)统筹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拟订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资金扶持政策。
(四)统筹推动海洋产业发展。统筹推进重大涉海产业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布局调整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市涉海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海洋特色产业园区发展。
(五)统筹推动海洋科技发展。参与拟订海洋科技和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海洋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建设,加快完善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体系。协调推进海洋领域 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市海洋发展招才引智工作。
(六)协调推动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参与拟订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海岸带(含沿海滩涂)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计划。协调推进全市沿海滩涂围垦开发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全市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
(七)协调推进沿海重要节点开发和发展载体建设。建立临海前沿区域重点园区、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调度推进机制。参与编制沿海港口发展规划,完善沿海港口功能布局。参与推进海洋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涉海基金等金融支持。推动各板块、各功能园区错位发展。
(八)组织开展海洋发展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推进长 江口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协同区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海洋发展 蓝色智库和战略合作伙伴库。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抓总区域协调发展;牵头抓总全市重大项目建设。2.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统筹协调海洋发展,承担海洋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拟订、课题研究、问题协调及临海重要载体和节点协调推进等具体工作;负责重大涉海产业项目统筹推进。两部门强化协同,海洋发展领域涉及与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对接事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海洋发展局共同落实。
(二)与市科学技术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 市科学技术局牵头抓总全市科技发展,拟订实施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政策。2.市海洋发展局统筹推动海洋科技发展,组织开展海洋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建设,加快完善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体系,协调推进海洋领域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两部门强化协同,海洋发展领域涉及与国家、省科学技术部门对接事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海洋发展局共同落实。
(三)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抓总全市沿海滩涂围垦开发管理。2. 市海洋发展局统筹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拟订实施全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政策,组织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做好全市沿海滩涂围垦开发管理相关协调推进工作。两部门强化协同,海洋发展领域涉及与国家、省自然资源部门对接事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海洋发展局共同落实。
(四)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做好海洋领域招才引智工作。市海洋发展局与两部门强化协同,海洋发展领域涉及与国家、省人才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事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海洋发展局共同落实。
(五)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市商务局共同做好涉海产业招商工作,指导海洋特色园区发展。两部门强化协同,海洋发展领域涉及与国家、省商务部门对接事宜,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海洋发展局共同落实。
(六)与其他行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海洋发展局统筹推动海洋产业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履行行业具体管理和产业招商职能,会同市海洋发展局做好向上对接争取工作。各行业部门在全市海洋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指导下,将有关涉海工作纳入到本行业、本领域的规划及政策中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海洋发展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梳理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市海洋发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对外宣传、信访和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稿起草;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和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群工作。
(二)海洋规划和经济运行处。拟订全市海洋发展和海洋经济相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及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沿海港口发展等规划、计划;组织海洋发展重大课题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海洋发展重大问题;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牵头全省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海洋强市建设工作。
(三)海洋投资促进处。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市涉海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海洋产业招商专题培训;培育引导海洋行业商协会建设;研究拟订全市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资金扶持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涉海基金等金融支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海洋发展蓝色智库和战略合作伙伴库;推动各板块、各功能园区错位发展,指导海洋特色产业园区发展。 (四)海洋产业发展处(重大项目推进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布局调整的建议;负责统筹推进重大涉海产业项目建设;参与推进海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国家和省涉海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等要素争取工作;协调推进沿海重要节点开发和发展载体建设,建立调度推进机制;协调推进全市沿海滩涂围垦开发管理工作。
(五)海洋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参与拟订海洋科技和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海洋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建设,加快完善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体系;协调推进海洋领域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推进全市海洋发展招才引智工作;组织开展海洋发展领域对外合作交流;参与推进长江口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协同区建设。
第九条 市海洋发展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 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5 名, 副处长(副主任)5 名。
第十条 市海洋发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